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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40006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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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区域性股权市场视为其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运营机构不得超过一家。

省级人民政府对运营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向社会公告运营机构名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未经公告并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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